房屋供直系親屬設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因職業變動至他處任職,戶籍也因而遷出,原自住房子讓媳婦居住,土地移轉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屬直系親屬之ㄧ,其所出售土地,如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並不侷限於直系血親設籍,直系姻親亦可,但以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為限,且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人一生只能一次。因此,地上建物除了自己設籍居住以外,讓直系血親或姻親或收養關係成立之養子女設籍居住,其土地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切莫忽視了自己的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