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免稅額及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邇來常有民眾詢問98年1月修正公布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其他扣除額調高多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之計算,只修正第13條將遺產稅稅率由先前的10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稅率10%,及第18條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至於第17條第1項各款扣除額並未調整,其扣除金額如下:
扣除項目    扣除金額
1.配偶扣除額 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 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 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45萬元
祖父母扣除額
6.喪葬費扣除額 111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修正後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