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産,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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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所有權人所有不動產買賣如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其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該交易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尚未申請上開證明書,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