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符合規定仍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可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該分局強調,這類免稅案件,將會專案列管,並定期與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詢,是否仍具同址居留及親屬關係事實,切勿心存僥倖。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貼心的叮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