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對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支出,應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當年度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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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設帳列支捐贈對象,不包含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的限制。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之捐贈費用,應注意上開函釋相關規定,正確申報於執行業務收入或綜合所得總額項下列支扣減,避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