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之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合署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應檢附哪些文件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查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依會計師法第20條規定,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擔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實務作業將針對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各合署會計師分別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扣繳單位名稱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合署事務所則依會計師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設立(登錄)名稱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另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合署會計師應向事務所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統一編號編配事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即會計師)印章。
2.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3.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執業登記文件影本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准登錄文件影本。
4.會計師證書影本。
5.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全體會計師名冊影本。
6.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最近1期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