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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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於98年2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08230號令及98年4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2550號令頒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繳納稅款,可有條件申請延期繳納,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作業範圍: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案件
(二)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案件
(三)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案件
(四)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案件
二、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
三、作業期間:98年2月4日至98年12月31日。
四、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國稅局強調:符合條件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自98年2月4日起,於規定申報納稅期間內,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
nat.gov.tw)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辦,也可選擇在該入口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後,檢附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特別呼籲: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時,該局將檢視符合延期繳納適用對象之納稅義務人有無檢附經核准延期繳稅之簡復函影本或申請書收執聯影本(蓋有收件章或掛號回執)或切結已申請延期繳納之切結書後,再予收件。
國稅局特別強調:經核准延期繳納者,僅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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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賴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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