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切記要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根據往年受理申報經驗,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員工分紅配股僅取得股票並非現金,而漏報該筆所得,以致被國稅局補稅,而且還因漏報情節重大違章受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指出,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企業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如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員工因分紅配股所取得之股票,面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所得稅,另該股票之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之規定,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5年度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增訂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格式代號為50E,取得該憑單之所得人請依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A欄)」欄位之金額,以薪資所得類別併計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避免因漏報而受處罰。【#19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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