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繳稅代價知多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又屆所得稅申報期間,經統計每年總有不少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期間,因一時手頭拮据,結算申報卻未繳納稅款或一時疏忽致逾期辦理結算申報或漏未辦結算申報等等,致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加徵滯納金、滯報金或怠報金等等,多繳納不少冤枉錢,代價實在太大,納稅人實在不得不注意。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08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百分之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另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另外上列情形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得享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諸如:交際費限額降低、盈虧無法互抵‧‧等)
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負責人在結算申報期間,務必隨時督促內部會計小姐或委託計帳之業者、會計師一定要如期代為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申報繳稅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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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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