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自益信託土地之委託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時,若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得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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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其土地移轉現值應依財政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辦理;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
該局說明,兩企業合併,若消滅公司原持有之土地已辦理自益信託,因合併而須辦理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而該信託土地於信託消滅時土地所有人歸屬於存續公司,故於合併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移轉現值依申報人於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併購基準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申報人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但若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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