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報停、繳、註銷車輛(農用車),查獲處二倍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鑑於邇來鄉村常有駕駛人對於已報停、繳銷車牌之小自貨車穿梭於大街小巷,並將車輛之驅身噴載「農用車」字樣,其不法行徑有損國家稅收,殃及地方建設。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莫存僥倖之心態,一但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加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該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切勿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上開之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