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哪裡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房屋稅將於4月底前委託郵局全數按址投遞,納稅人在收到稅單後,可於繳納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繳款方式繳納:

(一)臨櫃繳稅:各縣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凡有代收稅款者,均可就近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請於繳款期限內,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之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四)使用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須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信用卡繳稅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五)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須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服務代碼166#)輸入轉出行代號、轉帳帳號、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識別碼等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每筆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並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六)至便利商店繳稅: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之案件,於98年4月26日起至98年6月1日期間,得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每筆應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並請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保留繳稅相關資料5年。

(七)辦妥長期約定由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6月1日)前在帳戶內預留存款,以備扣繳稅款。

詳盡的繳稅方式,納稅人可自行參考稅單背面說明,或請撥打稅單上服務電話、或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