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行遷入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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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原設籍人戶籍經遷出登記後,且該地無另外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時,其遷出戶籍後,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嗣經再行遷入戶籍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再適用。至於遷出戶籍迄再次申請前之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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