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百貨公司之營業人採專櫃型態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列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財政部僅對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百貨公司,發布函釋准予先開立銷貨發票,再依其與設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於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惟考量商業交易型態已大幅變更,部分非「百貨公司」亦有採專櫃型態經營,為此財政部於98年3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釋令,放寬先銷後進之適用範圍,明定營業人採專櫃型態經營者,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於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規定,不再僅於百貨公司:
  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另外,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雖放寬得於結帳(算)次日取得進貨發票規定之適用範圍,惟仍屬「先銷後進」行為,營業人務必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嗣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依法裁處。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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