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維護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服務業務,應依實際承攬價格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連續查獲大樓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之保全、清潔及管理服務業務,未依實際收取之承攬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僅依部分價金開立統一發票而遭補稅處罰,最高並可處以3倍罰鍰。
國稅局指出:部分管理公司主張其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服務及清潔等人員薪資,故僅就其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8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釋,管理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公司與管委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如管理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委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管理公司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於查核是類案件時,除依據管理公司與管委會間所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查明管理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情形,訪談管理人員、管委會主委,調閱管理公司帳簿憑證等相關佐證資料,予以核實認定。若大樓管理、保全等服務人員係由管理公司指揮管理及承擔服務人員行為之責任,則管理公司應依契約書所載服務費用總金額開立發票,而非按扣除管理人員薪資後之金額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特呼籲管理公司儘速自我檢視,倘有上述漏開發票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者,應在稽徵機關未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始可免補稅處罰。【#16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尤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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