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利用原有小港區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3棟房屋欲出售,於出售1戶後即被該局查獲,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另函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出售2戶予以列管。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16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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