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於物流中心內即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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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將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於物流中心內即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涉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進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惟如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視為尚未進口,免徵稅捐,亦即通稱為保稅貨物。嗣後該保稅貨物外銷出口或銷售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如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已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查核,營業人A進口貨物進儲物流中心B,該保稅貨物未移運及申報進口,於物流中心內即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C,營業人A誤認為銷售保稅貨物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者,除加計利息外,可免漏稅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