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稅法規定,請求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為○○髮廊之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所稱扣繳義務人,該髮廊95年間給付租金30萬元,應扣繳稅款3萬元,未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3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屋主言明租金含蓋全部稅額,實因不知法令規定,致未扣繳為由,請求從輕處罰。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法律之公布,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依法應為之作為義務。又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此乃法律基本原則。是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第88條明定,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甲君於給付租金所得時,即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為由,免予受罰。甲君95年間給付租金30萬元,未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3萬元,違章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處1倍罰款3萬元,並無不合。甲君所訴,委無足採,乃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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