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健保費 須同戶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民陳先生申報扶養母親,但因為父親仍在工作,母親的健保費是掛在父親名下,想問是否可以列舉扣除母親的健保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因為健保費的要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母親,由於父親仍有工作收入,和這位陳姓市民不在同一申報戶,因此他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健保費。
    國稅局指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可扣除,且不包括在每人2萬4千元的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但若代繳對象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即使同一戶申報,也不得列報扣除代繳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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