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遺產稅免稅額及稅率無追溯適用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23日生效,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稅率由累進稅率改為10﹪單一稅率,亦即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均依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計課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其遺產稅申報期限在上開法條修正公布生效後才屆滿,且其亦尚未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之申報,得否適用修正後之免稅額及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且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始得適用。【#19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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