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按千分之三課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期經濟景氣低迷有趨緩現象,股票市場交易逐漸熱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由買受人於交割當日按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異常資料,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未上市股票,證券代徵人係以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以致造成短代徵情形,除須由代徵人負責賠繳稅款外,還要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代徵人不依法履行代徵義務,致短漏徵之罰則相當重,如有前述未依規定稅率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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