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雖已離婚若其相互贈與土地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以訂定者外,仍有上述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