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民宿之土地,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是以,依前項決議,土地所有權人若提供土地作為民宿使用,則不能繼續視為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而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說,該局目前正執行98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對於合法及非法經營之民宿,均納入清查範圍,依土地使用之情形,如不能視為農業使用繼續課徵田賦,將軍會依法核課地價稅,請納稅人多加注意,倘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