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辦理移轉登記,經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已繳稅款自解除契約之日起5年內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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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林先生詢問,在92年1月15日訂立買賣契約出售乙筆土地,92年1月18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92年2月20日繳納土地增值稅,惟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直到98年2月15日解除買賣契約,是否可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本局提醒民眾注意,土地所有權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是以林先生自解除買賣契約之日98年2月15日起5年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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