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日申報期間,有民眾詢問年滿二十歲在大陸地區就讀大學之子女是否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除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之學校就讀者,如其學歷未獲教育部採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從今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從每戶可扣除2萬5千元,改以每人可扣除2萬5千元,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惟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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