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由稅後盈餘發給員工紅利其相關之扣繳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扣繳義務人詢問經股東會決議由稅後盈餘發給員工紅利,其扣繳規定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稅後盈餘撥付予員工之紅利,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公司發給紅利不論其給付型態係為現金或股票,員工如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筆紅利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6%稅款,惟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員工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筆紅利併入員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倘所得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則以該給付額按6%扣繳所得稅款,惟全月給付總額如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