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列報員工子女獎學金費用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98)年5月1日開始受理,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公司列報客戶、員工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有關公司所設置之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核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參照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5348號函規定,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喪失認列費用之權益或被國稅局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