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安裝於違反相關規定之地點者,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公司購置設備符合一定條件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可享受抵稅優惠,惟如該設備安裝於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之地點者,因不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之立法目的,故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94.11.02.台財稅字第09404569850號令釋規定:「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 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最近清查某公司95年度購買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時,發現該公司已將600餘萬元之機器設備,遷移至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土地上,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乃追繳原已抵減稅款1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如有遷移時,應多加留意安裝之地點,務必避免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以免喪失投資抵減之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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