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有限制使用水庫蓄水區土地免納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日前過逝,留有一筆被劃定為南化水庫蓄水區的土地,因受限使用之用途,故該筆土地至今均無利用價值可言,請問申報遺產稅時,這筆土地是否要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名下的土地,若有屬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者,依水利法於97年5月7日增訂公布第97條之1規定,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報於遺產土地項下,並同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惟必須檢具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供核。
  國稅局另提醒繼承人,若於繼承之日起五年內,土地使用現狀有違反水利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將會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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