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親等以外的人搬走時要辦妥戶籍遷出以免影響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又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使用者不適用。而當出售房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稅務局在查核有無出租情事,對於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均會通知設籍之他人前來說明並填具申明書,聲明確無租賃之事實才能核准,由於過去常常發生找不到設籍人之窘境,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享受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而頭痛不已。

由於此類事情常發生,土地所有權人大多說設籍人已他遷多年行方不明,或稱人到大陸不知何時回台無從連繫等。是以,房屋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對於設籍人一但搬離,一定要求他向戶政機關辦妥戶籍遷出手續,以免日後遭查核有無出租情事時,造成困擾與本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