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僅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反映最近收到地方稅務局地價稅改課通知函,改課理由係將私有土地供公眾作為廣場使用之土地,需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明確定義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且非屬法定空地者,方可享受免稅之優惠。
稅務局近一步說明,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前段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因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無償提供公眾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行政院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予修正該條文,限縮免稅範圍,需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因此,原符合修正前免稅之私有土地,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外,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100年起恢復徵收,稅務局本著納稅義務人有知的權利,除主動清查外,並發函通知納稅人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