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有困難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你知道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 財政部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為協助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有困難之納稅義務人,特別頒訂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作業原則。茲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截止日( 98年 6月 1日 )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已申請延期繳稅證明(經核准延期繳稅之簡復函影本或蓋有收件章或掛號回執之申請書收執聯影本)。
(二)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延期繳納期限末日不得超過98年9月1日。 【#180】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