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應列報收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轄內某公司結束營業辦理清算,職工退休基金支付職工離職金後仍有剩餘1,000餘萬元,未將該筆職工退休基金列報為清算收益,而遭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並表示,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於公司解散時所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亦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故公司之職工退休基金於依職工退休離職金辦法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如有剩餘部分,應全數歸還公司,並應併入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於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應將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轉作清算收益。【#21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俐妍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