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取得補償費按半數課稅,以實際收取日作為課稅年度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耕地因政府徵收或出租人收回而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係屬變動所得,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說,佃農因耕地遭政府徵收或因出租人收回而終止租約,無法繼續耕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及第77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佃農應以實際收取日作為課稅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申報所得。該局鑒於補償費金額常高達數百萬元,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須遭補徵龐大之本稅外,尚須處2倍以下罰鍰。故特於97年度所得稅申報前,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2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