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第28條修正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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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修正通過立法院賴士葆委員、陳啟昱委員、蔡同榮委員及陳亭妃委員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第28條條文。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身心障礙者倘無法駕駛交通工具,有由共同生活家屬負責接送之需要,特予以規定每戶有一輛交通工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立法院賴委員士葆等提案對於「有他人陪伴之必要者」之陪伴者所有之車輛亦應予適當減免及陳委員啟昱等提案對於汽缸總排氣在3001立方公分以上車輛之免稅宜予限制,本日審查經參採出席委員及財政部建議條文,修正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且經評估認定有他人陪伴之必要者,其本人、二親等內親屬或同一戶籍內親屬所有,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四00立方公分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不予免徵」。
另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修正案部分,蔡委員同榮及陳委員亭妃等針對該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未考量使用期間長短,一律處一倍罰鍰之規定,認過於嚴苛未臻妥適,提案修正按逾期未完稅經查獲之期間長短處以罰鍰,及以該年度結束後仍未完稅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始處以一倍之罰鍰。財政部考量民眾之負擔及處罰之比例原則,建議將裁罰倍數修正為一倍以下,並同意修正公布後,依違章情節之輕重於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訂定相關裁罰倍數,俾利稽徵機關實務執行時有一致之遵循標準。上開建議條文均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將可適度減輕民眾之租稅負擔,並使租稅之課徵更趨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