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列報受扶養親屬時應注意事項及檢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為例假日,順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民眾經常詢問扶養親屬的認列條件及申報時需檢附文件,彙整說明如下:
1.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扶養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如國民中小學老師、軍人等)不可以申報扶養外,該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如沒有超過免稅額(97年度為77,000元),可認定是無謀生能力而列報為扶養親屬。
2.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其與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扶養20歲以上在學的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如繳交學費收據、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在學證明書等,並以具正式學籍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應檢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果是在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但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者,不得列報扶養,如基督書院、大陸地區學校等。
3.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本項免稅額的目的在以稅捐的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的規定,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的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合理說明,亦即申報本項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應先證明受扶養者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事實存在,所以,稽徵機關將依受扶養者之父母的經濟能力,認剔本項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另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