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遺漏執行業務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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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依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屬依前揭規定查詢而未能提供,且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將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為只要下載或查調所得資料,即可適用上述免予處罰規定,特彙整容易發生誤解而遭致處罰案例:
一、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但未採用網路申報,嗣後如經調查核定有漏報之課稅所得,仍應依法裁罰。
二、下載或臨櫃查調所得資料後,雖經採用網路申報,但並未將所下載或查調之所得資料全部辦理申報,導致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裁罰。
三、誤認為凡有扣繳憑單的所得都可下載或查調,而未將屬9A的執行業所得資料併入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取得之佣金收入係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包括:居間介紹業務收取之佣金、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佣金收入等,扣繳義務人雖已填發格式代號「9A」的扣(免)繳憑單予所得人,惟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不包括此類執行業務所得,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該執行業務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如漏未申報,除補稅外,若加計全部應稅應罰之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之當年度所得資料,應再詳加核對,如屬重複或錯誤資料可逕予刪除,未列入所得資料清單但確有該筆所得者,應予新增併入申報,屬9A的執行業務所得務必要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