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要注意相關規定唷!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基於政策性及經濟面之考量,鼓勵本國公司踴躍進行國外投資,特別規定准予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以享延緩繳稅之資金利益,為免營利事業因不諳相關規定而遭補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非常貼心,特別整理較易發生疏忽事項供大家參考:
  一、股權比率與提撥率之規定
  國外投資額須占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總股權20%以上,始得提撥。其提撥率為:持股20%以上未達50%者,提撥率為10%;持股50%以上者,提撥率為20%。
   (案例)甲公司96年度經核准國外投資金額為4億元(持股比率20%)並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4,000萬元(4億*10%=4,000萬),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所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於當年度有進行增資,甲公司持股比率已變動,經計算未達20%,致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4,000萬元全數被剔除,補稅1,000萬元。
  二、提列限額之規定
  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國外投資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在上述提撥率範圍內(10%或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若有減資退回股款或轉讓股權者,應重新計算得提撥數額並將原提撥額超過得提撥數額部分轉作收益。
   (案例)乙公司95年10月經核准國外投資10億元,持股比率50%,並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2億元(10億*20%=2億),96年11月乙公司轉讓股權2億元,持股比率變為40%,經重新計算得提撥限額為0.8億(8億*10%=0.8億),其原提撥餘額超過得提撥數額部分為1.2億元(2億-0.8億=1.2億),應於96年度轉作收益,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致遭調整增列其它收入1.2億元,補稅3,000萬元。
  三、提列基準之規定
  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實際匯出款項計算,其限額並不得超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有案之投資金額。
   (案例)丙公司96年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國外投資,其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有案之投資金額為10億元,惟該公司實際匯出12億元並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2億元(12億*10%=1.2億),經該局查核剔除2,000萬元[(12億-10億)*10%=2,000萬],補稅500萬元。
  四、轉回收益之規定
  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
   (案例)丁公司92年度核准國外投資10億元,並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2億元,於5年內並無實際損失發生,應於96年度轉作收益,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致遭調整增列其它收入2億元,補稅5,000萬元。
  該局籲請進行國外投資並提列投資損失準備的公司特別注意上述「借鏡」,以免突然鉅額的補稅,造成資金運用的缺口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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