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納98年期房屋稅之民眾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尚未繳納之民眾,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完納稅款。若逾納稅期尚未繳納,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五,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尚未收到或遺失98年房屋稅繳款書之民眾,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洽該局房屋稅科、納稅服務科或岡山分局、旗山分局房屋稅股、服務股,或逕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財政課申請補發。如尚有其他疑問,請電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