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別忘了應負擔的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後,許多人因此得以享受農耕生活田園之樂,亦因農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申請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不課徵遺產或贈與稅只須列管五年,多年來已成為熱門的投資理財工具。但民眾在享受節稅優惠同時,別忘了應負擔「繼續作農業使用」的義務。
該局指出,按照89年1月6日新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先決條件就是農地所有權移轉當時一定要作農業使用,才得以申請這項優惠,但土地增值稅只是暫時「不課徵」,並非這筆稅款就此「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2項又規定應負擔的義務:「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民眾取得農地後若未持續作農業使用,有一次改善機會,且應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拒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國稅局亦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再次移轉時還要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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