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加碼」,人生七十才開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跑,不少納稅義務人關心申報扶養年長親屬,免稅額有無提高,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 ﹪,以97年度免稅額77,000元為例,增加50 ﹪後即為115,500元。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並不符合上述規定,其免稅額只能列報77,000元,不適用增加50 ﹪之規定,往年有許多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溢列免稅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並表示,除上述溢列情形外,申報免稅額較常發生之錯誤尚有以下幾種情形,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並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就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還會以逃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另「失業」或「未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低於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或列報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而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第二課李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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