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行未上市股票之公司於受理股權轉讓登記時,應切實檢視相關納稅憑證,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本局在檢查轄內已發行未上市股票公司之股權轉讓情形時,發現多家公司受理股東買賣、贈與或繼承股權移轉登記時,因未檢視證券交易稅或遺產及贈與稅納(免)稅憑證即予登記,而遭本局處罰。
本局說明,已發行未上市股票之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有無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或檢附產權移轉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如因買賣取得股票者,應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因繼承或贈與移轉者,應檢附遺產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本局特別提醒已發行未上市股票之公司於受理股東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檢視相關完稅憑證或證明文件,才能准予辦理股(產)權移轉登記,以免疏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