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受贈農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經法院拍賣,應補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經法院拍賣而移轉者,應補徵贈與稅。
該局以最近核課之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但該等農地於97年5月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丙君,經國稅局查獲並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與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未於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甲君之贈與稅1,674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之農地自贈與之日起5年內,除非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而移轉所有權,或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可免被追繳贈與稅外,贈與之農地如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應補徵贈與稅。【#26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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