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之例外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適逢星期日,將順延至98年6月1日,而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額時,於申報前可以利用現金、便利商店繳稅(應自行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支票等方式自行繳稅,其中繳稅取款委託書,是納稅義務人較常用的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下列案件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亦不得利用存款帳戶辦理劃撥退稅,特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1. 逾期申報案件。
2. 外僑申報案件及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案件。
3. 非以個人名義開立存款帳號者。【#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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