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採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開始,經試算後因為所得額低於免稅額及房貸、保險、捐贈扣除額等之合計,而且沒有應退稅款,是否可以不必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有關一般扣除額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因扣除額有標準式及列舉式之分,所得稅法規定的免辦結算申報標準是以標準扣除額計算,如未辦理結算申報,會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計算後,依查定所得發單補繳稅款。如果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二十五萬元且漏稅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上者,還必須處以罰鍰,而且一旦核定後,依法就不得改為列舉扣除額方式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採標準扣除額申報,亦可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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