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捐贈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營業人如有捐贈貨物予他人,並未有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有供銷售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按自我銷售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俟後改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自我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營業人如購入目的係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自我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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