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應保密納稅資料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財產、所得、營業及
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因此,即使是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請查閱或提供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如果申請人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的授權,稽徵機關人員不得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