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拍賣,應否核課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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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納稅義務人李先生詢問,其名下乙棟房屋,於96年間經法院拍賣,他認為房屋遭拍賣已血本無歸,為何還被國稅局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解房屋為法院拍賣,既未取得法院分配售屋款,就無所得;惟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並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本件李先生案例,若李君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可言,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之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筆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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