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裁處行為罰,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主張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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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縱有累積留抵稅額,只能於計算漏稅額時減除,至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遭裁處行為罰部分,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為理由,主張減輕處罰。
   甲公司於94年9月至95 年2月間銷售貨物 159,377,5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 7,968,875元,經減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累積留抵稅額4,432,081 元後,漏稅額為3,536,794元。國稅局以5%行為罰與1倍漏稅罰擇重結果,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這一部分並沒有逃漏稅捐,不應該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累積留抵稅額是營業人溢付的進項稅額,所以在計算漏稅額時,於溢付範圍內,可以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據以裁處漏稅罰;而本件依規定以1倍漏稅罰與5%行為罰選擇較重者,針對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違章行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甲公司雖然還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但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的違章行為並無關聯,所以不能減除。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縱使帳上仍有累積留抵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仍應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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