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原料供應商使用之模具設備應納入免稅機器設備比分母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意旨,模具係使用於工廠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乃現今大部分製品製造過程必須之製造方法,係生產事業生產產品之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因此模具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公司選擇採用不能獨立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者,其提供原料供應商使用之模具設備仍應納入機器設備比分母計算。
該局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約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經查其中提供原材料供應商使用之模具設備,已納入財產目錄,並按年攤提折舊費用,核屬與公司生產產品有關之機器設備範圍,遂依財政部發布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規定,納入機器設備比分母計算,重行核定免稅所得6百餘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系爭模具設備既係生產免稅產品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公司原列報即將上開模具列入財產目錄,並依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未列入材料成本,顯見公司亦認該模具屬生產設備,又其無法檢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系爭模具與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且其不符合獨立計算免稅所得條件,是該局核算免稅所得時將模具納入機器設備比之分母計算,尚無不合,遂判決駁回。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公式計算免稅所得,以符稅法規定。